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共同进行抚养教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支付孩子抚养费、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健康、教育等予以关注,增进亲情交流。如何能更好地让小孩健康成长,正确行使探望权,往往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近日,平远法院审理一起明确探望权纠纷案件,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探望权,又呵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记者从平远法院了解到,2021年12月王某与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儿子小王由父亲王某抚养,但对母亲丘某的探望权未作明确约定。后王某与丘某因探望方式、探望时间长短等问题发生分歧,丘某认为王某及其家庭故意刁难与阻碍,导致其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严重影响其与孩子的母子情,要求每周将孩子接走一次,小学后增加远程探视,寒暑假与其共同生活至少一半时间,重大节日轮流陪伴。王某则认为丘某严重影响了小孩正常的作息和生活习惯,丘某教育小孩的方式也不利于小孩成长,且丘某未能按时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要求在不影响小孩健康成长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探视时间、方式。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分歧越来越大,故王某将丘某诉至平远法院。
经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丘某作为小王的母亲,依法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原告王某有法定协助义务。但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幼且一直由父亲照顾,对父亲依赖较强,频繁晚上在外居住可能会对孩子身心造成不利影响。本着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健康角度出发,判决被告丘某每月可探望小孩两次,不能过夜。王某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双方均息诉服判。至此,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实现了圆满解决。
当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会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兼顾有利于探望权行使的便利性,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探望子女。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感受,让孩子在充满爱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来源:掌上梅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