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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蹦床致他人受伤 法院判定家长担全责,游乐场担补充责任

儿童小喆(化名)从禁止跳落的上下步梯跳入优优(化名)站立的蹦床,导致优优未站稳摔倒骨折。那么,该谁承担责任?

案情显示,5岁半的优优在室内游乐场儿童蹦床区域玩耍,突然小喆从旁边项目的楼梯三层台阶蹦到了面积较小的蹦床上,优优一时没站稳摔倒骨折。优优的妈妈韩女士表示,优优在游乐园玩耍过程中小喆多次碰到优优,韩女士曾找到游乐场内安全员告知要注意小喆的行为。

事后,韩女士就优优受伤产生的费用多次和小喆家长、游乐园沟通无果。无奈之下,韩女士作为优优的法定代理人将游乐场的经营者某体育公司、小喆、小喆的监护人徐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某体育公司表示,是小喆的个人行为导致优优受伤,游乐场并不是侵权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女士和小喆认为,小喆不是故意要伤害优优,由于蹦床有弹性,优优没站稳才受伤的。而且蹦床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由蹦床馆先承担责任。

庭审中,游乐场提供了事发监控录像,视频中未见游乐场工作人员,场内游乐设施的台阶侧面贴有“禁止高处跳下”字样。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喆从禁止跳落的上下步梯跳入优优站立的面积较小的蹦床,导致优优未站稳摔倒,小喆的行为与优优受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小喆应认定为直接侵权人。小喆系未成年人,徐女士作为其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在小喆玩耍时,徐女士未在场制止小喆不当的行为,造成优优受伤,应当由徐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体育公司经营的系给未成年人提供游乐服务的蹦床馆,应当尽到向未成年人充分提示游玩安全须知、保障未成年人游玩中人身安全的义务,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审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缺失,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对优优损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综合考虑,法院判定优优产生的合理损失由徐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体育公司在徐女士未赔偿金额的50%的范围内对徐女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毛文蝶认为,公园、游乐场这类公共场所游玩人数众多,不安全因素较多,尤其是专门提供给孩童玩耍的场所,易发生事故导致孩童受伤。虽然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无限的。对未成年孩童的看护义务,主要来源于其监护人。当孩童在游乐场所游玩时,其监护人应全程在场照看陪护,避免意外发生。同时,当孩童在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时,其家长在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教导孩子规范行为,避免因孩子的不当行为给其他孩童造成损害。

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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