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豌豆儿说法第1期 | 儿童游玩需监护 规则意识不可少

发布时间:2025-05-30 17:52:16  浏览量:9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各位家长朋友是不是已经计划好带孩子外出游玩了呢?无论是在名胜古迹,还是在游乐场所,开心安全地游玩,既能给孩子涨知识,又能愉悦身心,那么,游玩期间,家长朋友们需要注意做好哪些准备呢?

案例故事

20XX年,谢某(4周岁)与其父母到某动物园游玩。游玩中,谢某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谢某父母报警,并将谢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后谢某在正规机构对右手中指安装了假肢,并确认谢某需在18岁成年前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成年以后每四年更换一次。

谢某父母起诉动物园,认为:动物园没有尽到巡视义务,且管理技术不合格、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谢某可以随意钻入,故动物园有过错,遂要求动物园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余万元。

动物园则认为:

(一)其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

1.猴子被关在铁质网状笼舍内,笼舍外1.5米处还建有高1.12米的金属防护栏作为第二道保护。虽防护栏存在间隙,但防护栏本身起到一种警示、劝阻的作用。

2.动物园在栏杆上、门口等多处地方,都张贴要求家长监管好孩子,不得嬉弄、喂养动物,不得跨越栏杆等安全警示牌。

3.事发时有工作人员在动物园正常巡视,由于谢某受伤是瞬间发生,且动物园区域较大,动物园工作人员不可能时刻在旁守候阻止。

(二)本次谢某受伤原因系谢某不遵守游园守则,钻入防护栏中用手喂食笼舍内的猴子导致的,其本身就有过错。且谢某法定代理人事先未对谢某进行安全教育,事发未及时阻止谢某的错误行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故应由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

儿童在动物园游玩过程中被动物咬伤

应由哪方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争议焦点

(一)动物园是否已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应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定,并且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第一,动物园多处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等图文并茂儿童较易识别的警示牌,已尽到了告知义务。第二,案发当天动物园员工正常上班、巡视,而谢某受伤事发于瞬间,显然不能苛求动物园员工在事发时在场,故其在巡视方面尽到了其职责。第三,动物园虽在笼舍外加装了防护栏,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防护栏间存在15厘米间距,不能有效防止幼童的钻入。而动物园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的学龄前儿童,根据其专业能力应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但其防患设备存在安全缺陷。

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动物园未尽到其管理职责,有过错。

(二)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

本案中,谢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违反规定,擅自穿越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导致,谢某对此存在过错,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谢某事发时仅4周岁,对喂食猴子等危险情况没有认知能力和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但其父母在动物园已书面告知警示情况下,仍放松对谢某危险警示教育和看护,导致谢某穿过防护栏产生损害后果,其有监管过失,应减轻动物园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谢某法定代理人未看护好谢某导致谢某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谢某受伤的近原因及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动物园的防护栏存在安全瑕疵未有效阻止谢某穿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律师提示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

愿每一位孩子都能

在家长和社会的呵护下平安成长

祝小朋友们“六一”儿童节快乐!

❤️❤️❤️

编辑:豌豆儿

责编:杨 铠

审核:徐 倩

标签: 儿童 游玩 防护栏 意识 豌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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