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为泄私愤,将含有毒药的饮料故意放在他人的摩托车上,造成两名儿童饮用后中毒。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21年11月底的一天,廖某某到经常光顾的麻将馆,想搓几把麻将转转运。廖某某发现在场的人正在赌“三公”,立即参与投注。连输十几把后,廖某某怀疑庄家冯某某出老千,与其发生争执。随后,廖某某气不过与冯某某撕打起来,虽然被旁观的“赌友”劝架拉开,但廖某某依然心怀不满。
回到家后,廖某某越想越气,想起自己前几天在垃圾堆捡到一瓶未开封的过期饮料,觉得可以放点毒药到饮料里,让冯某某饮用,给他点教训。
次日,廖某某到小商贩处购买了一包毒药,用水稀释后注射进饮料中。经过几天观察,廖某某发现冯某某每日上午都会骑一辆白色摩托车送其女儿到幼儿园上学,并经常将摩托车停放在幼儿园门口。廖某某误以为停放在幼儿园门口的一辆白色摩托车是冯某某的,将有毒饮料放在该摩托车前方置物桶内。不料,这瓶饮料被小学生岑某某、岑某出于好奇饮用了。回到家后不久,岑某某、岑某相继出现呕吐、抽搐等中毒现象,被父母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没有危及生命。岑某某、岑某的父母报警后,经专业检测机关鉴定,确认岑某某、岑某饮用的这瓶饮料中含有毒药。
公安机关通过“天网”系统排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将其抓获归案。
苍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廖某某随意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需从重处罚。
法理评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构成犯罪。尽管廖某某本意是想对冯某某下毒,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其在无法确认冯某某车辆的情况下,将有毒的饮料随意投放在路边停车位上的摩托车前方置物桶内,极有可能导致他人发生误食,给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其行为符合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