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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动自行车、儿童玩具!总局公布一批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04 22:04:10  浏览量:32

为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儿童健康成长,市场监管总局今日集中公布两批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七起电动自行车质量案件五起儿童玩具质量案件。两类案例均聚焦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社会关切的消费领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与儿童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从严打击质量违法、守护安全底线的执法决心。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域电动车销售店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将龙域电动车销售店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0月14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以“联合指导、协同办案”模式,联合省公安厅指导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对龙域电动车销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非法改装并销售哈牛等品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886台,销售金额168.22万元;对在售176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货值金额35.74万元。涉案车辆共计1062台,涉案货值金额203.97万元。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9副电动自行车电子号牌,经公安机关查询涉嫌造假。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钦南区绿顺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对绿顺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86台涉案车辆、罚款20.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86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外观简图明显不一致。经抽样检验,产品存在鞍座、电池槽防篡改等问题,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产品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钦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222台涉案车辆、罚款58.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2日,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的仓库开展执法检查,发现222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外观简图明显不一致。经现场测量,车辆鞍座长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力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5年6月18日,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力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4834个涉案产品、罚款11.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整治,执法人员对安徽力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抽样送检。经检验,型号规格为48V20Ah和48V12Ah的两款充电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48V20Ah型号充电器2850个、48V12Ah型号充电器1900个,执法人员依法对全部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市西湖区钻豹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西湖区钻豹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593台涉案车辆、罚款50.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5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线索移送函,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检验机构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对西湖区钻豹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伪劣电动自行车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分三次购进10种规格型号的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593台,将电动自行车鞍座换成免费赠送的超长鞍座,涉案货值金额为50.66万元。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咏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23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咏佳贸易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112台涉案车辆、罚没合计14.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咏佳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青浦区兴业支路22号的仓库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分两次购进电动自行车217台进行销售。两批次产品均未提供进货单据等证明材料,违反了进货验收制度。同时,当事人对第一次购进的93台电动自行车自行进行了加装后备箱、防护栏、电池储蓄盒,更换加长座椅等非法改装;第二次购进的124台电动自行车经委托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制、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查处深圳市卡西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对深圳市卡西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5万元和5台涉案车辆、罚款10.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线索“深圳市卡西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平台称其产品优化后时速能达到50km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有货号为CT20s和T16的2台电动自行车,经测量其座垫长度均为47cm,超过了35cm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深圳市卡西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动自行车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在直播平台注册有店铺账号为“FTN深圳市卡西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专卖店”。执法人员共查获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5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儿童玩具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智启航益智玩具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5年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智启航益智玩具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涉案产品1651盒,并处罚款6.7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8日,莒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媒体曝光“泥趣多”软泥玩具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等舆情线索,依法对山东智启航益智玩具用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泥趣多”自制高透起泡胶409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伪造厂名、厂址,以及产品内部包装无警示说明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莒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澄城县麦兜熊儿童乐园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5年5月21日,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澄城县麦兜熊儿童乐园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84万元,并处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8日,澄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澄城县麦兜熊儿童乐园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弹射模型枪、电动双模式音爆凝胶球发射器、M4A1突击步枪等玩具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行政指导提示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在销售上述儿童玩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澄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汕头市澄海区鸿乐玩具厂生产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案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对汕头市澄海区鸿乐玩具厂生产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3D绘画笔7620盒及外包装盒3000个,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4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汕头市澄海区鸿乐玩具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玩具外包装正面标注“3D PRINTING PEN及儿童3D绘画笔”字样,背面标注“趣味玩具”,生产厂家为“汕头市乐彩玩具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系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2182202038325),共生产涉案产品7663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华县河东镇芮安玩具商贸店销售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案

2025年5月22日,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河东镇芮安玩具商贸店销售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8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3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河东镇芮安玩具商贸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42类玩具中有15类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却标示“CCC”认证标志,有11类电玩具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865—2005)。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宗县万润儿童玩具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儿童滑板车案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宗县万润儿童玩具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滑板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1000台,并处罚款5.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0日,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区域产品整治工作安排对童车玩具产品开展网络抽检。经检验,广宗县万润儿童玩具厂生产的儿童滑板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的1000台儿童滑板车实施查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儿童滑板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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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儿童 儿童玩具 电动自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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