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要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最接近群众和家庭,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环节。
最新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谁来干”“干什么”“怎么干”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相关职责,让基层组织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的“贴心守护者”。
12月25日,自治区妇联副主席、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委员马英在政策吹风会上表示,《若干规定》明确了基层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专人专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具体保护职责为开展法治宣传、政策咨询、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监护监督等工作;对困境未成年人要建立信息档案,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和关爱帮扶机制。
据马英介绍,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对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投入,目前宁夏各市、县(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实现了全覆盖,全区243个乡镇均依托现有阵地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配备了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均配备儿童主任,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不断健全、力量资源不断加强。
为落实好《若干规定》精神,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将督促基层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走访制度,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常态开展走访摸排,宣传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对困境未成年人建立信息档案、给予关爱帮扶;开展精准保护救助,乡镇(街道)、村(社区)针对困境未成年人实际情况和需求,认真落实政府的各项保护救助政策,在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心理关爱等方面提供帮助。(宁夏日报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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