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妇女,关爱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总结推广我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益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妇女儿童的良好氛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妇女联合会从2025年办理的案件中选取了10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这些案例涵盖了精神残疾妇女的权益保障,以及家务劳动补偿、离婚过错赔偿、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家事调查、丧偶儿媳继承权等方面,展现了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为和工作创新,为同类纠纷化解提供了示范指引。
其中,西安法院五案例入选。
目 录
案例二: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岳某诉梁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四:
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时无过错方应多分财产并有权获得赔偿——史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八: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抢夺、藏匿子女——韩某与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九:
创新家事调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王某诉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十: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继承公婆遗产——李某诉刘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二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岳某诉梁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岳某(女)与梁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岳某诉至法院,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请求判令离婚并由梁某向其支付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岳某在照顾家庭及抚育子女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遂判令梁某向岳某支付补偿金。
典型意义
家务劳动有价值、付出应有回报。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对岳某支付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也促使夫妻履行共同分担家务、共同照顾子女的义务。(未央法院审理)
案例四
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时无过错方应多分财产并有权获得赔偿——史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史某(女)与黄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黄某婚前贷款购买房屋一套,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后史某以黄某婚内出轨、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要求分割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系黄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史某有权分割。黄某在婚姻中存在出轨行为,构成过错,史某作为无过错方主张多分财产,应予支持。遂判决黄某向史某支付共同还贷款及增值部分的60%房屋补偿款,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无过错方、惩戒婚姻过错行为的价值导向,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予以否定,在财产分割中实际体现出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同时,裁判通过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进一步强化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为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西安中院审理)
案例八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抢夺、藏匿子女——韩某与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韩某(男)与吴某(女)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居期间两子女随吴某生活。2025年1月,韩某带人从吴某父母家强行抢走女儿,吴某则将儿子藏匿,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随后,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先后作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韩某抢夺、藏匿女儿;禁止吴某藏匿儿子。后双方均提出复议,经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与监护达成协议,并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在夫妻婚姻关系出现裂痕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往往成为父母对抗的手段,易给孩子的身心蒙上阴影。本案精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抢藏孩子”的行为划出法律红线。法院通过“强制令+调解”的组合方式,有效引导父母从彼此对抗转向子女权益保护,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雁塔法院审理)
案例九
创新家事调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王某诉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王某(男)育有一子王小某,王小某患有童年孤独症(自闭症)。双方离婚后约定王小某由母亲陈某抚养。后双方因教育理念发生分歧,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王小某表示愿意随王某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的教育方式给王小某带来压力,但其综合抚养能力更具优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联合妇联、社区、学校等多方力量,主导开展了家事调查,了解了双方家庭环境、孩子的心理状况等,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法院主动延伸职能向陈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联系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指导,还帮助王小某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落实学费减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特殊儿童权益保护落到实处的典范。面对自闭症儿童认知表达的特殊性,通过法院主导的方式创新家事调查机制,依法查明事实,确保裁判的公正。此外,法院通过延伸职能,促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保护工作相融合,不仅解决了该抚养权纠纷,也保障了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西安中院审理)
案例十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继承公婆遗产——李某诉刘某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陆某丧偶且女儿李某1离家出走,陆某一直与儿子李某2及儿媳刘某共同生活。儿子李某2去世后,儿媳刘某继续照料陆某的生活起居,直至陆某离世。后李某1诉至法院,主张继承陆某的全部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李某2婚后长期与陆某共同生活,对陆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某2去世后,刘某继续照料陆某生活起居直至其去世。而李某1自离家后,未与陆某共同生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赡养义务。法院遂判令儿媳刘某继承陆某55%的遗产。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民族历来有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刘某作为丧偶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仍赡养婆婆,法院判决其继承婆婆遗产,既是对其长期付出的法律认可,又有利于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家风,促进社会形成孝老、敬老的良好风尚。(雁塔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