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08时许,高某某驾驶川F6***小型轿车,沿108国道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感街道妇女儿童医院路段时,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川FF***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此次事故中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安全距离”是生命防线!尤其在医院周边、车流密集路段,务必保持足够车距,预留充足反应时间。请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